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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工字〔2024〕9号柳城县总工会 柳城县人民法院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柳城县人社局关于协同推进 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总工会
发布日期: 2024-07-18


柳城县总工会 柳城县人民法院 柳城县人民

检察院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协同推进 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

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充分发挥工会与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优势,推动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落地生效,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现就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协同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枫桥经验关于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等要求,推动柳城县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落地生效。充分发挥工会贴近职工、贴近一线,在发现和掌握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重要作用,立足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的专业优势,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协作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内容

(一)基本含义

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一函指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工会提示函》)两书指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工会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以下简称《工会建议书》)

(二)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的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的情况;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阻挠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或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制发流程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提示函》。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就本区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公开发布《工会提示函》;经《工会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意见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建议书》,提供相关材料,并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材料。

三、联动协作

一)建立风险提示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加强线索移送和风险提示协作,通过一函两书、法院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检察合规倡议、劳动保障监察等监督措施,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用工。围绕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重点问题,共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提示函》前,可同步将相关信息通报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支持工会发布《工会提示函》,提醒、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可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就办案中发现的重点问题面向本地区发布相应法律风险提示或合规倡议、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同步抄送工会、人社部门。法院根据辖区内类案办理情况,针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向有关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可同步抄送同级工会、人社部门。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可就发现或掌握的劳动用工违法线索与工会及时会商,推动问题解决。

(二)建立案件监督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深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协作,增强一函两书落地效能。对于用人单位重大用工风险,法院可会同同级工会联合发送司法建议及一函两书,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同时邀请工会干部担任特约监督员。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权益,或者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保欠缴等群体性纠纷且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在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意见书》时,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或支持起诉程序。对于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人社部门联合工会推动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协商调解机制,引导用人单位、职工群众优先选择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邀请工会干部、工会律师等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仲裁员,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三)建立争议治理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隐患治理协同和工作衔接,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院、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各自的宣传阵地、平台优势,共同开展以案释法、普法讲座、企业用工体检等活动。通过聚焦破解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整合各自平台优势,做好劳动争议监督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重要性,以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制度为抓手,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加强会商研判。各基层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应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并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判,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三)加强协作联动。各基层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定期对一函两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联合评选典型案例、优秀文书并宣传推广。可发挥各自师资力量,积极开展同堂培训,也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商请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派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工作水平。

柳城县总工会                  柳城县人民法院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总工会办公室            2024717日印发


柳城工字〔2024〕9号柳城县总工会 柳城县人民法院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柳城县人社局关于协同推进 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总工会  |  发布日期: 2024-07-18 11:25    |  作者:


柳城县总工会 柳城县人民法院 柳城县人民

检察院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协同推进 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

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充分发挥工会与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优势,推动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落地生效,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现就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协同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枫桥经验关于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等要求,推动柳城县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落地生效。充分发挥工会贴近职工、贴近一线,在发现和掌握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重要作用,立足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的专业优势,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协作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内容

(一)基本含义

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一函指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工会提示函》)两书指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工会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以下简称《工会建议书》)

(二)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及老年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的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的情况;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阻挠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或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制发流程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提示函》。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就本区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公开发布《工会提示函》;经《工会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意见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建议书》,提供相关材料,并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材料。

三、联动协作

一)建立风险提示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加强线索移送和风险提示协作,通过一函两书、法院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检察合规倡议、劳动保障监察等监督措施,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用工。围绕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重点问题,共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提示函》前,可同步将相关信息通报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支持工会发布《工会提示函》,提醒、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可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就办案中发现的重点问题面向本地区发布相应法律风险提示或合规倡议、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同步抄送工会、人社部门。法院根据辖区内类案办理情况,针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向有关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可同步抄送同级工会、人社部门。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可就发现或掌握的劳动用工违法线索与工会及时会商,推动问题解决。

(二)建立案件监督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深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协作,增强一函两书落地效能。对于用人单位重大用工风险,法院可会同同级工会联合发送司法建议及一函两书,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同时邀请工会干部担任特约监督员。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权益,或者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保欠缴等群体性纠纷且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在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意见书》时,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或支持起诉程序。对于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人社部门联合工会推动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协商调解机制,引导用人单位、职工群众优先选择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邀请工会干部、工会律师等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仲裁员,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三)建立争议治理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隐患治理协同和工作衔接,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院、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各自的宣传阵地、平台优势,共同开展以案释法、普法讲座、企业用工体检等活动。通过聚焦破解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整合各自平台优势,做好劳动争议监督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重要性,以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制度为抓手,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加强会商研判。各基层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应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并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判,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三)加强协作联动。各基层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定期对一函两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联合评选典型案例、优秀文书并宣传推广。可发挥各自师资力量,积极开展同堂培训,也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商请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派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工作水平。

柳城县总工会                  柳城县人民法院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总工会办公室            2024717日印发